:::
花蓮縣政府教育處 RSS訂閱
日期從
關鍵字
29177

請學校留意「財產增加單入帳金額係以實際支付廠商金額為依據」

學校執行議員建議案或接受縣府補助款購置「設備」,如遇有折價或給付總額未能整除分攤(購置數量 1 以上)時,財產增加單內各項設備金額常有誤植現象,請注意以正確金額入財產帳。入帳金額舉例說明如下:
1.依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第七點,「動產價值按其原價」,所稱原價,係指實際支付取得之對價,至稅金、運費及安裝費等費用,若於購置案之必要支出,應將其攤配於同案內個體財產項目列帳。
2.若金額攤配後仍有尾數差額,將其調整於其一項目中。
3.登記各類財產價值,一律以新台幣元計值,其不滿一元者,四捨五入。
4.舉例:學校以共同供應契約訂購校內教學設備-手寫互動板 10 台,單價 12,753 元,總金額為 127,530 元,因議員建議案經費僅補助 127,190 元,故廠商出具減價同意書,同意減價為 127,190 元成交,但廠商仍以契約總金額 127,530 元開立發票,學校在憑證黏貼用紙之核銷金額註明實支 127,190 元,但財產增加單仍以契約總額 127,530 元編製財產增加單,每台白板入財產帳金額為 12,753 元(此作法係錯誤)。本案財產增加單所列價購總金額應為實際支付金額 127,190 元,攤配至各項目後單價應為 12,719 元。(錯誤樣態詳附件)

請各學校重新檢視,如果有類此案件財產增加單未以報支實際支付金額入帳,請自行更正財產增加單等相關資料。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帳務科
發布者: 陳素莉
連絡電話: 03-8580487
公告時間: 2010-08-23 16:00:00
最後修改: 2010-08-24 09:13:00
點閱數: 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