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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教育處處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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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19
檢送「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及運動代表隊訓練注意事項」一份,請依相關規定辦理。
一、依據教育部 99 年 8 月 3 日台體(一)字第 0990127138D 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為落實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第 11 條及第 16 條規定,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三、請依本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訂定合理訓練時數,建立訓練管理及課業輔導機制,兼顧體育訓練正常化,確保學生基本學力。
四、本府對於本注意事項之執行情形,將納入教育部地方統合視導內容及體育班訪視指標,教育部亦得視實際需要組成訪視小組赴各校實施訪視,其視導結果將列為教育部核定經費補助之參考。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及運動代表隊訓練注意事項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體健科
發布者:
鐘鈞傑
連絡電話:
8462789
傳真號碼:
8462790
公告時間:
2010-08-02 16:00:00
最後修改:
2010-08-03 18:27:00
點閱數: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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