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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計畫-教學輔導教師認證及相關研習期程規劃,詳如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99 年 7 月 26 日台國(四)字第 0990123101 號函辦理
二.有關教學輔導教師認證及相關研習期程,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有關 96 、 97 、 98 完成 10 天制教學輔導教師儲訓之教師,至今尚未完成進階研習認證者,規定需於 100 年前完成認證,逾期未完成認證者需重新受訓。
(二) 其中教學輔導教師認證及換證制度規劃證書有效時程為 10 年,取得證書的 10 年後,需再次認證方能換證,未完成換證者,該證書逾期自動失效。換證規定如下:(符合其中 1 項即可換證)。
1、 10 年內經學校指派擔任教學輔導教師,並完成 2 位教師的輔導工作。
2、 10 年內經學校指派擔任教學輔導教師,並完成 1 位教師的輔導工作,且完成下列項目之ㄧ:
(1) 進行創新教學研究,並於正式研討會或學術(論壇)進行分享。
(2) 完成與教學有關的行動研究,並正式發表與進行分享。
(3) 於正式期刊發表教學相關之論文。
(4) 於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業務相關之研討會中發表相關論文。
(三) 有關 100 年度評鑑人員進階研習及教學輔導教師研習辦理期程規劃如下:
1、 參與研習人員核算基準:於 99 年 12 月 31 日前核定,以 99 年學年度各校網站登錄人數核算下學年度員額基準。
2、 確定學校可推薦數:於 100 年 1 月 31 日前確定,本部輔導網絡公布各校可推薦人數。
3、 學校初審推薦名單:於 100 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學校提報推薦名單給縣市及中部辦公室。
4、 縣市/中部辦公室複審推薦名單:於 100 年 4 月 30 日前,縣市及中部辦公室複審各校推薦名單,並將推薦表正本函送各區域中心,名單電子檔送區域中心及輔導網絡。
5、 區域中心安排研習課程:於 100 年 5 月 20 日前完成,各區域中心依據推薦名單安排研習場次及講師名單。
6、 開放報名系統:輔導網絡擬於 100 年 6 月 1-30 日開放報名,區域中心依核定名單規劃辦理梯次,開放報名。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督學室
發布者: 洪以書
連絡電話: 03-8462860#211
傳真號碼: 03-8462771
公告時間: 2010-07-26 16:00:00
最後修改: 2010-07-27 09:53:00
點閱數: 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