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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95
公告
提醒
【公告】提醒各校,若98學年度下學期尚未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請於7月30日前召開,以符法令規定。
一、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九條辦理。
二、依性平法規定,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 人,採任期制,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ㄧ以上,並得聘據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學校定之。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學管科
發布者:
施瓊湄
連絡電話:
8462860轉225
傳真號碼:
8462776
公告時間:
2010-07-21 16:00:00
最後修改:
2010-07-22 08:56:00
點閱數: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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