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公告】有關本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收取學雜費暨各項代收代辦費一案,請各校確依規定辦理,請 查照。
一、依據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 98 年 6 月 19 日審花縣一字第 0980001731 號函送各國民中小學代收代辦經費收支辦理情形調查審核通知暨「花蓮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辦理。
二、非為本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 99 學年度第 1 學期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取基準表」核定項目,不可列於學校收費三(四)聯單上收取費用。
三、學校各項代收代辦經費收支均應透過學校帳務列帳管理,不得由家長會、員生消費合作社、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上揭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有關「其他代收代辦費」之收取:「應經校務會議及家長會同意後,由學校印製載明依據、用途、明細及查詢管道等事項之通知,經學校用印後,以書面送達家長 。」
(一)請學校確實依規定辦理。
(二)學校正式書面通知家長時,應載明收費摘要及明細,並加註「本收費單據所列項目係依學生或家長之意願自由參加」及「您若有任何疑問,請向本校查詢」字樣,以免招致誤會。
(三)請將其他代收代辦項目與本府核定之代收代辦收費項目區隔,分立單據收費。
四、學校應至少提供一種免收取手續費的繳費方式,並增列繳費方式,以達便民利民之目的。倘有接獲學生家長反映有關繳交學校註冊費收取手續費事宜,請立即函報本府,俾能因應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