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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轉知】99年5月19日修正公布之「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39條,行政院定自99年7月1日施行。

一、依據行政院 99 年 7 月 5 日院臺法字第 0990037940C 號函辦理。

二、「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 39 條:
學生入校時,應行健康檢查;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其暫緩入校,並敘明理由,請 指揮執行機關或少年法庭斟酌情形送交其父母、監護人、醫院或轉送其他適當處所:
(一)心神喪失。
(二)現罹疾病,因執行而有喪生之虞。
(三)罹法定傳染病、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或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
(四)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
(五)身心障礙不能自理生活。
發現前項第三款情事時,應先為必要之處置。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學管科
發布者: 邱毓婷
連絡電話: 03-8462860#223
傳真號碼: 03-8462776
公告時間: 2010-07-11 16:00:00
最後修改: 2010-07-12 18: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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