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教育部補助本縣98學年度第2學期國民中小學學生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費補助款,尚未核銷的學校,請於99年7月5日前辦理核銷完畢
一、依據教育部 98 年 5 月 13 日台國(一)字第 0990076878 號函辦理。
二、旨揭補助款請依學生申請補助金額核實支給學生,本縣轄屬國民中小學辦理完畢後,於 99 年 7 月 5 日前逕送(免備文)一般支付憑證檢核表 1 份及經費結報表 1 式 2 份至本府教育處辦理核銷。不需檢附學生印領清冊。
三、東華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請於上揭期限內以原始憑證(免備文)送至本府教育處辦理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