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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政部役政署加強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請放假之管控案,請依規定辦理。(請役男管理人員務必列印本公告,陳核。)

內政部役政署加強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請放假之管控案

﹙1﹚本署年度實施督導訪問各服勤單位時,發現部分服勤單位之替代役役男有請事、病
   假過多或積假日數過長等問題,嚴重影響服勤單位勤務編排,造成管理上之困擾,
   為避免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請事、病假或積假過於浮濫,各服勤單位(處所)應確
   實依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之規定審慎核給,以維兵役公平。

﹙2﹚有關替代役役男請事假之管控措施:
   1 、依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第七條規定,役男須有「特殊事故」,且必須本人親自
     處理者,始核給事假。為作必要之管控,原則上應於役男請事假後二星期內,
     由服勤單位(處所)排定日期要求役男補勤完竣,惟如因不可歸責役男之原因
     或特殊事由,致未能於期限內補勤完畢者,經服勤單位(處所)核准同意得延
     後辦理補勤完竣。
   2 、各服勤單位應經常或於函送屆退役男名冊時,查明役男是否完成事假補勤,若
    役男於屆退前抗拒補勤,得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53 條規定「違抗監督長官勤務
    命令」移送法辦。

﹙3﹚有關替代役役男請病假之管控措施:
   1 、替代役役男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而請病假,依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第三條
    規定,服勤單位須審酌役男檢具之合法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及病況,經審酌確
    實須住院或門診治療者,再核予適當病假天數(時數),避免浮濫。
   2 、役男因生病需就醫治療者,以至服勤單位附近地區合法醫療院所就醫治療為
    原則,病情特殊者,再依實際情況至相關適合醫院就醫治療。
   3 、役男因病需休養者,除生活無法自理或病情嚴重者外,以指定役男在服勤單
    位(處所)或住宿地點休養為原則。
   4 、替代役役男於服勤單位(處所)請病假累計超過三十日者,服勤單位(處所)
     應即將役男歷次病假單等資料影本,報送需用機關,需用機關得利用定期或不
     定期督訪所屬服勤單位(處所)時,實地瞭解役男請病假之實際情況,以期作
     必要之管控。

﹙4﹚替代役役男之放假方式,得依服勤單位之勤務性質,採例假日、輪休或積假方式
   為之。惟為有效人員管控,有關役男放假(積假)日數,一次最長以不超過 10 日(
   含放假、補放假及榮譽假等)為原則[ 備註:一次累積七日以上(第 8 日起)須先報請教育
   處核備 ]。至於離外島及海外服勤役男之放假日數依該管需用機關之規定
   辦理。﹙內政部役政署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役署管字第0九五000二0七八
   號函。﹚

有關替代役役男榮譽假相關疑義。分類:替代役管理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第八條:﹂
前三條所定之獎勵,得視情形以榮譽假代之;或於各該獎勵外,並加給榮譽假。﹂第十七
條第一款:﹂榮譽假一小時得抵銷罰勤一小時,以一日折算八小時。﹂基此,榮譽假得以
日或時核給,按日計者,由需用機關依勤務需要統一規範收放假起迄時間,以時計者,累
計八小時折算一日,榮譽假應於三個月內請畢。(內政部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台(九十)
內役字第九00一九八三號函)

有關替代役役男最長放假日數及退役證明書代領疑義乙案。
一、依「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第九條規定:「替代役役男請假須填具假單,經核准後方
  得離開職役」。役男請(放)假日數,除法有明文規定者外,由服勤單位在不影響勤
  務遂行之原則下,審慎核給。另役男退役當日,除有特殊事故,應儘量避免請(放
  )假。
二、退役證明書所載之退役日期為服役期滿日期,應於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當日發給本人
  收執;若因故未及領取,親友如持有役男之委託書亦不得拒絕其代領退役證明書。(
  內政部役政署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役署管字第0九一00五三八三四號函)

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第八條前三條所定之獎勵,得視情形以榮譽假代之;或於各該獎勵外
,並加給榮譽假。前項榮譽假之核給,於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累計不得超過七日。但於
軍事基礎訓練單位服勤或有特優事蹟,經主管機關或需用機關核給者,不在此限。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國教科
發布者: 劉適程
連絡電話: 8462860分機311
傳真號碼: 8462782
公告時間: 2010-06-01 16:00:00
最後修改: 2010-06-02 10:44:00
點閱數: 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