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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10

最後期限-「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試辦服務學習計畫」,請有意願試辦之學校提出申請。

一、依據本府 99 年 5 月 18 日府教學字第 0990082366 函辦理。

二、為引導各校辦理之服務學習能與課程結合,並確實落實從服務中學習之理念,請有意願試辦之學校於 99 年 6 月 1 日前提出申請,本府將擇優提報教育部進行複審事宜。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學管科
發布者: 余晨慧
連絡電話: 8462860轉237
傳真號碼: 8462776
公告時間: 2010-05-30 16:00:00
最後修改: 2010-05-31 16:41:00
點閱數: 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