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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各校於辦理教科書選用時務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 99 年 4 月 30 日台國(二)字第 0990064638 號函辦理。
二、請各校僅可就審定通過之教科圖書樣書進行選書作業,且應就教科書之文本內容進行評選,不應將隨附之教具、教學媒體等物品納入評選標的,以免觸犯刑法、公平交易法或教師法等法規。
三、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審定辦法及教科圖書審定之程序,上學期教科圖書預定於 4 月 30 日前審定完畢,審定通過之版本將公告於國立編譯館網站並正式發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為避免出版業者以未通過審定之樣書提供學校進行選用,導致後續爭議問題,爰請各校於每年 5 至 6 月期間進行教科書選用事宜,以確保選用之樣書(或成書)係通過審定之版本。
四、學校應公佈教科書之評選標的、項目與結果(選用之理由),以召公信。教師若因教科書出版事業者所提供之物品或利益(例如:隨附之教具、教學媒體、參考書籍及其他用具、物品等等,詳見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國民中小學教科書銷售行為之規範說明),而影響其選用決定與判斷,導致評選行為與評選結果間有對價關係,則將有圖利、背信或貪瀆等違法之虞。
五、 隨文檢附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8 年 6 月 29 日公貳字第 0980006170 號令發布之「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國民中小學教科書銷售行為之規範說明」1 份,務請於校務會議轉知所屬教師知悉,並應督導其遵照「採購人員倫理標準要求」,不得收受教科書出版事業者提供或預告提供之不當金錢、物品或其他不當利益,以免觸犯刑法、公平交易法或教師法等法規,倘經查證教師確有收受教科書出版事業者所提供之不當物品或利益,則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及教師法辦理;另倘學校、教師發現教科圖書業者有不當行銷作為時,亦請逕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會舉發。
六、為避免資源浪費並落實執行節能減碳政策,請各校於教科圖書業者送書前務必再次精估訂購數量,所要求之備量用書建議不應超過實際用量的百分之 3 ,並做好回收或退書工作。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學管科
發布者: 蔡素霞
連絡電話: 8462860#238
傳真號碼: 8462776
公告時間: 2010-05-11 16:00:00
最後修改: 2010-05-12 10:05:00
點閱數: 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