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蓮縣政府教育處 RSS訂閱
日期從
關鍵字
27476

為使教育服務替代役養成守法紀、負責任的觀念,有效防範違法亂紀事件發生,以維持役男形象,請各校應依規定加強管理,請 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 99 年 4 月 12 日台軍(三)字第 0990059391 號函辦理。

二、案例宣導:

(一)替代役役男性侵身心障礙女學生起訴案:
1、這起性侵案發生在 99 年 3 月初,在南部某縣某校服教育替代役役男管理幹部涉嫌在校園
  性侵身心1、障礙女學生。據瞭解,役男本身有教育專長,案發後坦承一時衝動做
  錯事,目前已被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中。
2、此案對教育服務役形象影響甚鉅,教育部要求該服勤單位儘速查明為何役男有機會與
  弱勢女學生在校園獨處?以及校方是否監督不周?並依據「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
  管理辦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立即解除其管理幹部職務。為嚴防類似案件發生
  ,通令各級學校杜絕役男與學生獨處機會,並落實平時考核,發現異常應即時糾正。

(二)役男累計記過 3 次「輔導教育」處分案:
1、近期他縣有役男行為表現「不服從監督長官指揮、執行勤務不力、違反團體紀律等情
  節嚴重」亟待改進,並有藥物成癮(K他命) 4 次快篩陽性、 2 次複篩陽性,累計記過
  3 次,經該服勤單位獎懲會議建議「輔導教育」處分,教育部依「替代役役男獎懲
  辦法」第 12 條第 2 款規定,已核定其「輔導教育」處分。
2、教育部在役男服勤管理工作會議中要求各校應落實役男各項服勤管理規定,對違反紀
  律不遵守單位規定者,應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規定核予懲處,如該役男仍未見
  改善,情節重大者,應將完整卷證移送地方檢察機關處理。依據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53
  條規定:「一般替代役役男與第一階段研發替代役役男違抗監督長官之勤務命令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役男動手造成學生傷害「從重」議處案:
1、近期他縣有役男與某校學生私交良好,該生與同學發生口角情事,該校役男逕自參與
  ,並發生對其他學生動手情事,造成役男、學生、家長、管理人各方面管理上嚴重問
  題。
2、請加強宣導,役男勤務係以輔助性為主,不得藉故、職務之便或個人其他因素對學生
  個人造成影響或傷害,違者本處將依獎懲辦法從重議處。

三、本府重申替代役制度實施迄今,多數役男均熱忱服務,績效卓著,深獲各方讚譽;惟
  有少數役男年紀輕,心性不定,涉世不深,法令觀念不足而違法犯紀,除應再加強法
  紀及反毒教育宣導,本府將利用定期(各梯次會銜撥交作業、役男在職訓練研習等團
  體集會)或不定期(督勤、臨時集會)灌輸役男正確的法紀觀念外,持續要求役男管理
  人員落實內務檢查工作及加強役男管理考核工作,各校亦應適時給予輔導。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國教科
發布者: 劉適程
連絡電話: 8462860分機311
傳真號碼: 8462782
公告時間: 2010-05-06 16:00:00
最後修改: 2010-05-07 10:41:00
點閱數: 2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