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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審查作業規定」等36種行政規則業經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廢止,請 參閱。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99 年 4 月 26 日體委法字第 09900088891 號令:廢止「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審查作業規定」、「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有功教練獎金分配要點」、「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獎助績優殘障選手實施要點」、「體育志工實施要點」、「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八十七年度輔助地方政府與(整)建運動場地作業要點」、「國家代表隊選手參加比賽集訓致身心障礙或死亡發給慰問金要點」、「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輔導體育專業院校發展特色運動經費補助原則」、「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委託專案研究作業要點」、「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獎助運動科學研究作業要點」、「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管制運動員違規使用藥物處理規範」、「我國參加一九九七年東亞運動會績優選手獎勵要點」、「民間運動設施業者申請承租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土地或設定地上權審定作業要點」、「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陽光健身計畫系列活動經費委辦及補助原則」、「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陽光健身計畫推動職工休閒運動實施計畫」、「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陽光健身計畫推動社區全民運動實施計畫」、「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參加國際分級分齡運動競賽經費補助原則」、「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輔導地方政府設置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經費補助原則」、「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精英獎獎勵要點」、「我國參加二○○四年雅典奧林匹克運動會運動選手培訓參賽實施計畫」、「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為民服務不定期考核工作計畫」、「運動傷害通報作業要點」、「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輔導體育專業校院改善運動訓練環境經費補助原則」、「因應 SARS 疫情相關運動競賽活動處理原則」、「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輔導大專校院發展特色運動經費補助原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全國運動會競賽規程總則」、「九十二年體育精英獎暨推展體育績優學校頒獎典禮實施計畫」,自即日起生效;廢止「績優身心障礙選手暨教練獎勵審查作業要點」、「績優身心障礙選手暨教練獎勵審查委員會組織簡則」,自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四日起生效;廢止「奧林匹克運動會及亞洲運動會培訓教練待遇費用支給要點」,自九十八年九月十日起生效;廢止「奧林匹克運動會暨亞洲運動會選手培訓補助費支給要點」,自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生效;廢止「國家運動選手訓練中心辦理優秀運動選手培(集)訓課業輔導處理要點」,自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起生效;廢止「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規定」,自九十七年二月二十日起生效;廢止「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委託研究作業要點」,自九十六年八月八日起生效;廢止「輔導大專體育校院發展特色運動補助原則」、「輔導體育專業校院改善運動訓練環境補助原則」,自九十六年四月四日起生效;廢止「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委員會審定要點」,自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體健科
發布者: 鐘鈞傑
連絡電話: 8462789
傳真號碼: 8462790
公告時間: 2010-04-26 16:00:00
最後修改: 2010-04-27 09:00:00
點閱數: 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