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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服務滿10年20年30年40年資深優良教師,前後職務之離職與到職之『月份』連續者即可送件。

一、依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第二點規定,所稱連續,指自任職於公私立學校之當月起,前後職務之離職與到職之『月份』連續未曾中斷;中斷者,自其再任職於公私立學校之當月起算。
二、經詢問教育部表示,所謂月份連續,係指任職前、後月份連續,例如: 7 月 1 日離職, 8 月 31 日到職。
三、各校 99 年資深優良教師送件將於 99 年 3 月 12 日(五)止截止收件,請各校若有教師符合資格者,於期限內送件。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社教科
發布者: 劉杏姿
連絡電話: 03-8462860分機336
傳真號碼: 03-8462787
公告時間: 2010-03-08 16:00:00
最後修改: 2010-03-09 14:30:00
點閱數: 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