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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99學年度申請公私立幼稚園推動本土語言教學案,請依說明項辦理。

依據教育部99年2月25日台國(三)字第0990019256號函辦理。
一、 99 學年度作業重點臚列如次:
(一)補助基準及原則:
1.本案本土語言以原住民語、閩南語及客家語為主
。惟客語部分不得與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
生活學校補助作業要點重複申請。
  2.每園最高補助新台幣 7 萬元,教育部並得視實際情況
  酌予調整補助額度。經費支用項目如下:
1 、購置本土語言教學教材。
2 、辦理教師研習之講師鐘點費。
3 、邀請具母語專長之地方耆老或社會人士參與教學活
動之鐘點費,鐘點費之支給依教育部 94 年 1 月 21 日
台國(四)字第 0930177206C 號函,每節授課鐘點費
以三百二十元之規定辦理(本園所相關人員不得支領
本項項目)
(二)辦理內容:
1.辦理各公私立幼稚園園長、教師本土語言教學研
習營,提升教師本土語言之教學能力。
2.本土語言教學,其教學原則如下:
(1)倡導及鼓勵使用本土語言,使本土語言、國語
自然成為師生日常活動進行及應用之語言。
(2)自訂每週 1 日為本土語言日,創造開放、自然
之學習環境。
(3)將本土語言教學活動融入教學模式,使本土語
言與教學課程緊密結合。
(4)每週於課餘時段安排 1 次至 2 次足以引起幼兒
學習興趣之相關活動。
二、請有意願參與旨揭計畫之園所,下載相關表件填列,並於本(99)年 4 月 23 日前逕寄本府    教育處特教科。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特教科
發布者: 李惠岑
連絡電話: 03-8462860轉257
傳真號碼: 03-8462780
公告時間: 2010-03-03 16:00:00
最後修改: 2010-03-04 10:55:00
點閱數: 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