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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持印有「外籍」2字健保IC卡之外籍配偶,可向健保局東區分局申請換發無「外籍」字樣健保IC卡,請協助宣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99 年 2 月 23 日健保承字 0990050107 號函辦理。
二、健保 IC 卡有申請表印「外籍」2 字就醫權益相同,外籍配偶如欲申請換發無「外籍」字樣健保 IC 卡者,得填具申請表並繳交工本費新台幣 200 元整,到各地郵局或健保局申請換發。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社教科
發布者: 梁依仁
連絡電話: 03-8462783
傳真號碼: 03-8462787
公告時間: 2010-03-03 16:00:00
最後修改: 2010-03-04 09:17:00
點閱數: 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