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花蓮縣99年度替代役教育服務役管理人員及役男平時考核規定」,請各校依規定配合辦理,請 查照。
一、依本府 99 年 1 月 5 日府教國字第 0990001099 號及教育部 98 年 8 月 5 日台軍(二)字第 0980132906C 號令訂定「教育部替代役教育服務役年度績優服勤單位及個人表揚規定」辦理。
二、為表彰績優役男管理人員及役男之優異表現,依前述規定第 4 點分別核予獎勵如下:
(一)管理人員:頒發教育部長獎狀一幀。
(一)役男:教育部獎勵:頒發教育部長奬狀一幀及獎金,並得併其他獎勵辦理。
二、為利薦送本縣績優役男管理人員及役男,請核配役男之學校填報「替代役教育服務役管理人員及役男平時考核資料」,上半年函報期限為每年 4 月 30 日前,下半年函報期限為每年 11 月 30 日前,同一年度內各服勤處所至少應填報一次。
三、本府為提昇役男管理之績效,凡有積極配合教育部政策並有效推行管理役男之業務者,本府均逐一紀錄,作為推薦表揚及優先撥補役男重要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