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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教育處處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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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33
「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中輟生預防追蹤與復學輔導工作原則」,業經教育部98年12月15日以台訓(三)字第0980209301C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如附件),請 查照。
依據教育部 98 年 12 月 15 日台訓(三)字第 0980209301D 號函辦理。
1) 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中輟生預防追蹤與復學輔導工作原則修正規定
2) 376550000A0000000_209301D
主辦單位:
教育部>
承辦單位:
教育處學管科
發布者:
曾若玫
連絡電話:
8462860轉236
傳真號碼:
8462776
公告時間:
2009-12-21 16:00:00
最後修改:
2009-12-22 17:06:00
點閱數: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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