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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行政院衛生署函示短期校護代理人,應依護理人員法第8條規定辦理執業登錄,並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函文影本乙份(如附件),請配合辦理。

說明:依據教育部 98 年 12 月 11 日台體(二)字第號函辦理。

主辦單位: 教育部
承辦單位: 體健科
發布者: 陳俊州
連絡電話: 8462789
傳真號碼: 8236291
公告時間: 2009-12-13 16:00:00
最後修改: 2009-12-14 16:11:00
點閱數: 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