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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轉知教育部書函:請各校於辦理游泳訓練時,依照「游泳管理規範」第8點規定,配置救生員人數

八、經營者應依下列各款水池總面積,配置足額合格救生員,且救生員應親自在場執行業務:
(一)三七五平方公尺以下者:最少配置一名。
(二)三七五至七五○平方公尺者:至少配置二名。
(三)七五○至一、二五○平方公尺者:至少配置三名。
(四)一、二五○平方公尺以上者:至少配置四名。
游泳池附設滑水道者,經營者應於開放使用時段,每一滑水道終點,應增置救生員一名。
游泳池附設水療池等服務設施者,經營者除依前二項基準外,開放使用時段至少應增置救生員一名。
主辦單位: 教育處
承辦單位: 體健科
發布者: 林錦明
連絡電話: 8462860轉355
傳真號碼: 8462790
公告時間: 2009-12-02 16:00:00
最後修改: 2009-12-03 11: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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