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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有關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教育訓練」相關事宜,請參閱。
有關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教育訓練」相關事宜說明如下:
- 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第 11 條規定,
- 職前訓練: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學生助理員(以下統稱 2 者為助理人員)進用前或進用後 3 個月內,接受各該主管機關、學校或幼兒園辦理之 36 小時以上職前訓練。
- 在職訓練:助理人員每年應依下列時數接受各該主管機關、學校或幼兒園辦理之在職訓練:
- 月薪制: 24 小時以上。
- 時薪制: 9 小時以上。
- 訓練課程以案例及實作為主;並應包括性別平等教育及兒少保護等相關知能課程 3 小時以上。
- 職前訓練 36 小時部分:
- 為避免該等人員因職缺異動而需一再重新參與職前訓練,採計進用日前 3 年內所完成之職前訓練時數;若有持續服務未中斷可免重新研習,惟倘各校(園)認為個別助理人員應重新進修,亦可請助理人員重新取得時數。
- 倘校(園)內助理人員尚未完成訓練,則請務必督導其依據「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職前教育訓練研習課程表」(如附件)之課程內容完成研習。
- 若教助理人員依本案研習課程表完成研習時數後,請貴校(園)協助檢核該員之「通過認證時數證書」及「課程學習時數證明」之參與課程,是否與課程表內容相符。
- 在職訓練 9 小時/24 小時部分:
- 須先完成性平+兒少保護課程 3 小時,相關課程可至「磨課師」參考。
- 餘下時數只要研習主題與「特教內容」相關,皆可採計,不限制研習主辦單位或舉辦方式。
- 國教署亦有規劃製作特教助理人員 20 門數位增能課程,並上架於「教育部特殊教育專業發展數位課程平臺」/「特教助理員研習計畫專區」,相關課程皆可納入教育訓練時數採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