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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轉知】為激勵志願服務士氣,表彰優良服務事蹟,辦理115年度花蓮縣志願服務人員「洄瀾志工」獎勵計畫,請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擇優推薦優良志工,並於115年10月2日前檢具相關資料送本府教育處。
一、依據志願服務法第19條第6項及115年度花蓮縣志願服務人員「洄瀾志工」獎勵計畫規定辦理。
二、為深化本縣志願服務品牌,本(115)年度計畫特冠名為「洄瀾志工」,獎勵獎項類別包含:長青志工獎、績優祥和志工獎、家庭志工獎、青年志工獎、小V團隊獎及小V夥伴獎。
三、推薦與送件限制說明:
(一)個人及家庭志工獎項:為利服務時數計算,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訖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算至115年度6月30日止,時數及年資以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登載者為準。同年度每位志工僅能擇一單位、擇一獎項接
受推薦,且各獎項三年內不得重複受獎。
(二)團隊獎項:受推薦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須經本縣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且運作滿2年以上(113年6月30日前備查者)。
四、評選方式:
(一)初審: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檢具推薦表及相關資料於115年10月2日前向所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
(二)複審: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複審作業應於115年10月16日前完成並將獲選資料函送本府社會處彙整、公告並於年底辦理公開表揚。
五、應備文件格式說明:
(一)推薦表及相關資料請以標楷體、12字型、固定行高、20pt橫書電腦繕打,另為資料整理方便,請以A4紙張、雙面列印,依序排列後於左側裝訂,請勿使用資料簿(套)。
(二)旨案推薦資料請以掛號寄送(以郵戳為憑)或親自送達(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社會處社會行政科),逾期或所送表件不全者概不受理。推薦表及相關資料之可編輯電子檔請另傳送至承辦人電子信箱,以利表揚大會手冊編撰作業。
六、旨揭得獎洄瀾志工及團隊,本府將另函通知,並擇期辦理公開表揚活動。
七、旨揭計畫及推薦表可至本府全球資訊服務網-志願服務專區(https://reurl.cc/Vn8NdZ 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