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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教育處處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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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教育處 RSS訂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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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221

有關我國各級學校辦理境外生華語文教學應使用正體字案,請轉知並配合辦理,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5 年 7 月 23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50067266 號暨教育部 115 年 7 月 15 日臺教文(六)字第 1152502538A 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自 92 年起即將推動正體字列為重要政策,並持續對外推動正體字華語教學,以彰顯我國文化特色及傳承正體字文化內涵。
三、為維持華語文教學之一致性及正體字學習環境,請轉知所轄各級學校,於辦理境外生(含外國學生、僑生及港澳生)華語文教學課程時,應以正體字作為教學及學習之基礎。
 

  • A09030000E_1150067266_senddoc1_print.pdf
    1) A09030000E_1150067266_senddoc1_print.pdf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發布者: 張文憶
連絡電話: 038462860#275
公告時間: 2026-07-24 14:33:00
最後修改: 2026-07-24 14:35:54
點閱數: 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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