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5 年 7 月 23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50067266 號暨教育部 115 年 7 月 15 日臺教文(六)字第 1152502538A 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自 92 年起即將推動正體字列為重要政策,並持續對外推動正體字華語教學,以彰顯我國文化特色及傳承正體字文化內涵。 三、為維持華語文教學之一致性及正體字學習環境,請轉知所轄各級學校,於辦理境外生(含外國學生、僑生及港澳生)華語文教學課程時,應以正體字作為教學及學習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