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內容區

花蓮縣政府教育處處務公告

:::

主內容區域

花蓮縣政府教育處 RSS訂閱
日期從
關鍵字
129389

公告 為確保飲用水安全,請持續依「飲用水管理條例」及「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針對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俗稱飲水機),落實定期維護、水質抽驗及紀錄揭示,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5 年 7 月 7 日臺教國署體字第 1150062292 號函辦理。

二、「飲用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9 條規定,公私場所設置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應依規定維護,並做成維護紀錄,紀錄應予揭示,並保存供主管機關查驗。本條例第 12 條規定,公私場所設置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應依規定採樣、檢驗水質狀況,並做成紀錄揭示、備查。前項所定飲用水水質狀況之採樣及檢驗測定,由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辦理。

三、另「飲用水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本條例第 4 條所稱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係指公私場所以管線輸送固定水源並能連續處理及連續供水之飲水機,或將其處理後之水以管線輸送至飲水檯供人飲用之裝置。

四、又「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飲用水設備管理單位應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辦理維護,每月至少 1 次,並將每次維護內容詳細記載於飲用水設備水質檢驗及設備維護紀錄表;其紀錄應保存 2 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本辦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接用自來水者,經飲用水設備處理後水質,應每隔 3 個月檢測大腸桿菌群。本辦法第 10 條規定,飲用水設備管理單位應將每一飲用水設備水質檢驗及設備維護紀錄表置於該設備明顯處,並備主管機關查核。

五、請貴校依前揭條例及辦法之規定,落實查驗學校之飲用水維護紀錄表;另因運動後需大量補充水分,爰學校如設有體育場館,請加強督導該場館內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並確實辦理維護管理、水質檢驗及紀錄揭示等作業,以確保飲用水安全。

  • 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pdf
    1) 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pdf
  • 飲用水管理條例.pdf
    2) 飲用水管理條例.pdf
主辦單位: 體育保健科
承辦單位: 體育保健科
發布者: 黃雅筠
連絡電話: 03-8462860#356
公告時間: 2026-07-08 10:04:00
最後修改: 2026-07-08 10:19:29
點閱數: 100

下中左區域內容

頁尾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