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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體育運動安全維護作業要點」,業經運動部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 27日以運授全部字第1150100287A號令廢止,茲檢送發布令影本1份,請查照。
一、依據運動部 115 年 5 月 27 日運授全部字第 1150100287B 號函辦理。
二、依地方制度法及消費者保護法精神,本要點補助內容屬地方政府權責,前教育部體育署係為因應消費者保護法施行並配合消費者保護計畫查核,以補助方式協助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規劃運作,迄今 3 年,每年僅約有 3 至 4 個縣市政府提出申請,餘多數縣市均以自有預算辦理,爰評估已無此需求,故 115 年運動發展基金已無編列該項計畫費用, 本項業務回歸地方政府自主辦理。
三、檢附運動部函文、發布令影本(如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