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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教育處處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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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函轉教育部公告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1份,並自115年3月6日生效,請查照。
依據教育部 115 年 3 月 11 日臺教學(五)字第 1150023185 號函辦理。
檢附相關來文及相關資料供參。
1) a1.1150311-臺教學(五)字第1150023185號.pdf
2) a3.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pdf
3) a2.行政院函.PDF
主辦單位:
學務管理科>
承辦單位:
學務管理科
發布者:
李沛晴
連絡電話:
(03)846-2860轉227
傳真號碼:
(03)846-2776
公告時間:
2026-03-11 18:22:00
最後修改:
2026-03-11 18:25:34
點閱數:
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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