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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轉知 轉知教育部辦理115年第十三屆「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作業要點及推薦表各1份,請於115年4月30日前將推薦表函送本府辦理,逾期恕不受理,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 115 年 1 月 28 日臺教師(一)字第 1152600261 號函暨「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辦理。

二、    教育部為表揚對藝術教育具有貢獻及服務績效之團體與個人,獎勵其對藝術教育卓越貢獻,並促進民間資源對藝術教育業務推動,特辦理旨揭獎項並訂定發布「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作業要點」(如附件 1 )。
三、    獎項類別:
(一)    團體獎項:
1、    績優學校獎:建構校園藝術教育支持系統包括課程與教學、活動與啟發、行政與服務、社區推廣等面向、發展學生藝術教育相關社團(團隊)、推動藝術教育相關計畫及辦理藝術教育成果、特色,具有績效之學校。
2、    績優團體獎:就藝術教育活動之推展、培育藝術教育人才、推動地方藝文特色及贊助學校藝文相關活動等,具有重大貢獻之機關構、團體。
(二)    個人獎項:
1、    教學傑出獎:就藝術教育之教學包括創新課程設計、開發教材教案、活化藝術與人文教學活動等面向、從事藝術教育研究、培養藝術專業人才等有卓越表現者。
2、    活動奉獻獎:就推展藝術教育活動、藝術教育行政規劃、培訓藝文志工及社團之推展或薪傳重要傳統藝術,有具體貢獻者。
3、    終身成就獎:長期致力於藝術教育之推展,於偏遠地區從事藝術教育推廣具重大貢獻等。
四、    本獎項推薦方式:團體與個人之推薦,由各機關(構)、團體、法人、學校列舉具體事實及證明,向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推薦,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應辦理初選後推薦之,不符推薦程序者不予受理:
(一)    全國性團體、法人及本部主管之學校、機構,請將推薦表函送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辦理,佐證資料以電子檔上傳至本獎專屬網站(網址: https://web.arte.gov.tw/aecp/);惟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主管學校,請逕送該署辦理。
(二)    依法設立之團體、法人、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屬團體、學校,請向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將初選結果連同推薦表函送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辦理,佐證資料以電子檔上傳至本獎專屬網站。
五、    請各部會及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文化局(處)惠予轉知所屬單位踴躍提出申請,檢送相關表件(如附件 2-6 ),並依推薦表注意事項填寫。
六、    如有填表相關疑義,請洽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承辦人林小姐,電話 02-2311-0574 轉分機 120 。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發布者: 張文憶
連絡電話: 038462860#275
公告時間: 2026-02-03 10:29:00
最後修改: 2026-02-03 10:4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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