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署 114 年 9 月 16 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 1145805716 號函辦理。
二、本案請各校依下列教育部補助款 / 縣配合款之預算科目辦理:
1.中央補助款:由「115 年度國民中學教育─53110000 中央政府補助國民中學教育經費 ─ 721 補(協)助政府機關(構)─推動國民教育階段中輟生輔導及復學工作)」項下支應。
2.縣配合款:由「115 年度國民中學教育─53100102 國民中學學務管理及獎補助 ─ 721 補(協)助政府機關(構)─補助本縣中輟中心學校及各國民中學辦理中輟生追蹤輔導工作」項下支應。
三、各校經費撥付一覽表如附件,為縮短撥款期程,本案依「花蓮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經費執行流程簡化方案」規定辦理,本縣所屬學校免附領據報府辦理請款。並於 115 年 7 月 15 日前檢附經費結報表一式 2 份及免裝訂紙本成果報告 1 份(電子檔併寄 yht5417@hlc.edu.tw)辦理經費核結,如有結餘款請以繳款書繳回,原始憑證留校以備審計機關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