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嘉義縣政府 114 年 12 月 26 日府教體字第 1140354111 號函辦理。
二、依教練裁判相關辦法規定,教練及裁判證照效期為 4 年,惟為因應運動部成立,各競賽項目教練證有效期限統一調整至 114 年 12 月 31 日,故各競賽項目教練及裁判證皆須辦理換證(展延),始得視為有效證件。
三、因全國辦理教練證及裁判證換證(展延)人數眾多,教練證及裁判證換發作業不及,造成各校報名 115 年全中運參賽教練資格之疑義,爰將因應作為說明如下:
(一)已完成換證作業之教練,請上傳新版教練證。
(二)於報名期間內完成換證作業,請直接於系統修正後重新上傳。
(三)如未能於線上報名期間內完成換證作業,請教練提前向各申請換證(展延)之單項協會申請「換證(展延)證明」,並請各校繳交紙本報名資料時附上(需一併寄送至執委會),待執委會函報中華民國體育總會確認後始得認定為合格教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