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衛生福利部 114 年 9 月 2 日衛部護字第 1141460963 號函辦理。 二、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4 條規定略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期應辦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課程,至少 2 小時;各級學校及幼兒園亦應對教職員工及教保相關人員實施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及宣導。 三、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將本次提供之素材納入每學期應辦理之相關課程或宣導活動參考,並依法落實執行相關課程及宣導。 四、檢附相關素材各 1 份,請一併參考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