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教育部國民學前教育署 114 年 9 月 18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45702891 號函及「花蓮縣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身心障礙專班實施計畫 」辦理。
2.請依實際開辦班級數申請 114 學年度補助經費,補助原則每班每學年度(含寒暑假)核定 400 節為上限(每學期各 200 節 ),經費計算基準如下:
3.各校申請辦理旨揭課後照顧服務身心障礙專班,不宜委託補 習班辦理課後照顧服務班,並請於 10 月 1 日前檢附實施計畫(含實施辦法、實施期程、開辦班級數、排課課表)、經費概算表、參加人員名冊、教師助理員申請經費概算表(無則免付)函報本府,逾期者視同放棄申請。
4.為維護兒童權益與安全,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81 條之 1 各項規定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 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聘任服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