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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4學年度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機構)提升品質配套措施案,請依說明項配合辦理,並於114年8月29日(五)前免備文提報1份計畫晝逕送本府教育處,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4 年 8 月 13 日臺教國署幼字第 1145601848 號函辦理。

二、為提升教保服務品質,依本要點第 15 點規定,各機構於履 約期間,每學年得申請設施設備費,申請、補助及核結等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設施設備費: 

  1.審查要件:

        (1)為維護教保服務品質,擬依「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各項基本設施設備檢核基準」(如附件 1)及各機構上傳至填報系統照片為審核參據,各機構優先改善項目清單請參閱附件 2

    (2)優先改善項目倘已改善完成,請各機構於 114 年 9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期間,至填報系統更新照片。

  2.補助項目:購置及改善教學設施設備、遊戲設施設備、安全設施設備、環境設施設備或消防設施設備等,並以環境安全、衛生及閱讀圖書等為優先核定項目,另基於不重複補助原則,請確實核對各機構 107 至 113 學年度核定充實及修繕項目,申請計畫書示例請參閱附件 3

    3.補助經費:

    (1)一學年最高補助總額,依核定總人數,90 人以下為新臺幣(以下同) 20 萬元、 91-180 人為 30 萬元、 181 人以上為 40 萬元;契約數另有約定者,依契約約定人數核給, 實際招生人數低於一定比率,得視情節酌減補助經費。

    (2)經本府確認基本設施設備及教學器材教具已設置周全者,核定補助經費之一定比率(已加入一期程者,最高為 百分之三十,已加入二期程者,最高為百分之五十), 得支用於幼兒園及教保中心之稅務規費、水費、保險費(火險)等費用。

        (3)申請品項如涉及資訊設備、投影機、攝錄影機、數位視訊 、廣播系統、監控防盜系統設備及周邊設備等, 依下列原則核給:

      a.桌上型電腦(含螢幕及作業系統)每臺 3 萬元、筆記型電腦(含作業系統)每臺 3 萬元、相機每臺 1 萬元、攝影機每臺 3 萬元、印表機(含墨水匣)每臺 2 萬元為上限。

      b.上開設備以不重複購置為原則,申請購置總價不得逾各園總補助經費 15%

 (二)親職教育講座:

  1.審查要件:

    (1)親職講座內容以適齡適性之教養觀念、增進親子閱讀及互動技巧為原則;不得支用於幼兒園或教保中心之教學成果展、旅遊活動等,申請計畫書範例請參閱附件 4

    (2)每場次參與人數以不超過 100 人,週休二日或實施教保活動課程以外之時間辦理為原則。

  2.補助經費:一學年最高補助 2 萬元。

三、另 113 學年度設施設備及親職教育講座補助經費已屆執行期程,請各機構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依限辦理核結相關事宜,若有餘款應併同繳回。

 

主辦單位: 特幼科
承辦單位: 特幼科
發布者: 伍玉成
連絡電話: 03-8462860 #263
公告時間: 2025-08-14 11:06:00
最後修改: 2025-08-14 11: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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