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14 年 8 月 8 日臺教授體部字第 1140201681B 號函辦理。
二、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體育班課程,應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體育班課程實施規範及體育班體育專業領域課程綱要實施,自一百零八學年度,依照不同教育階段逐年辦理,並符合下列規定:…」,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均應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體育班課程實施規範」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體育班體育專業領域課程綱要」實施體育班課程,故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課程綱要已無繼續實施之必要,爰予以廢止。
三、檢附教育部函文、發布令影本(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