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有關114年下半年度本府獎助民間團體辦理特殊教育活動,請受獎助單位於活動完畢30日內辦理請款事宜,請查照。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獎助民間團體辦理特殊教育實施辦法辦理。
二、請於辦理完畢 30 日內檢具本案領款收據、成果報告(含照片及簽到表)各 1 份及經費收支明細表 1 式 2 份,函報本府辦理撥款及核銷事宜。
三、上述經費結報表格式務請於附件下載。
四、如有疑問請電洽承辦人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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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花蓮縣政府獎助民間團體辦理特殊教育收支明細表及成果報告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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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4.領款收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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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花蓮縣政府獎助民間團體辦理特殊教育實施辦法(發函+處公告附件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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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非縣屬學校用經費結報表114年民間團體.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