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所屬各級學校教育專業人員獎懲作業要點及所屬各級學校教育專業人員獎勵案件獎勵標準表第 24 項辦理。
二、申請事項:
(一)、請學校承辦人依113學年度認證合格人員(按照語言別附件)填妥獎勵申請表及獎勵申請清冊(附件 1-2)核章,並同申請人認證測驗合格證書影本(請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及承辦人章)申請表逕向本府申請。
(二)、亦請將附件 2填寫完(WORD 檔)MAIL 到承辦人信箱以利彙整敘獎事宜另處務公告有 WORD 檔可編寫。
(三)、於 114年 6月 24日(二)前將紙本文件送至本府承辦人,逾期不予受理,(資料寄送,免備文)。
(四)、請學校承辦人查明旨案是否申請過,申請人若原已通過較高級別(共分三級),不得於其後通過較低級別申請獎勵,另本案不適用學校職員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