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蓮縣政府教育處 RSS訂閱
日期從
關鍵字
117557

公告 轉知 函轉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有關提醒所轄事業單位或承攬商於修理排水管等作業時應設置適當通風換氣設備以避免發生中毒、缺氧等職業災害案,請查照。

一、依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下稱職安署)114 年 4 月 21 日勞職北 2 字第 1141603693 號函辦理。

二、鑒於近期發生雲林縣某食品工廠,進行修理排水管作業時 疑因未設置適當通風換氣設備、未確認維持連續有效運轉 致使未有效降低危害性氣體濃度而使勞工於作業中發生中毒、缺氧等職業災害。

三、倘有勞工進入坑井、儲槽、污水池、下水道、 地下管道等局限空間作業,務請督促其確實採取以下災害預防重點措施,職安署亦列為查核要項:
      (一)作業前應訂定局限空間危害防止計畫(含場所之界定、作業人員、危害之確認及隔離之措施、氧氣、危險物及有害物濃度測試、通風換氣方式、作業程序、進入許可、 作業檢點、防護設備維護以及緊急應變裝置等),使現場作業主管、監視人員、作業勞工及相關承攬人依循辦理。

      (二)局限空間作業,應於作業場所入口顯而易見處所公告注意事項並禁止作業無關人員進入作業場所,於入口顯而易見處所公告禁止進入之規定;於非作業期間,另採取上鎖或阻隔人員進入等管制措施。
      (三)作業前應置備測定儀器,確認氧氣及危害物質濃度,並於作業期間採取連續確認之措施。
      (四)作業時,應設置適當通風換氣設備,並確認維持連續有效運轉。
      (五)局限空間從事作業時,其進入許可應由雇主、工作場所負責人或現場作業主管簽署後,始得使勞工進入作業。
      (六)作業時應派員監視,若超出監視範圍,應使勞工佩戴安全帶及可偵測人員活動情形之裝置。
      (七)作業時,應置備空氣呼吸器等呼吸防護具、梯子、安全帶或救生索等設備,供勞工緊急避難或救援人員使用。

四、貴事業單位倘將工作交付承攬,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6 條及第 27 條規定加強承攬管理,除應具體告知承攬人有關作業環境危害及防災措施外,如有與承攬人共同作業並應採取協議、管制、連繫、調整及工作場所巡視 等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措施,若違反上述規定除職業災害 連同負賠償責任外,並得追究刑事責任。

主辦單位: 教育設施科
承辦單位: 教育設施科
發布者: 方韋杰
連絡電話: 03-8462860#316
傳真號碼: 03-8462787
公告時間: 2025-05-05 18:58:00
最後修改: 2025-05-05 19:06:49
點閱數: 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