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114年4月23日府教學字第1140050760號函。
二、依據學生輔導法第22條規定略以,第10條有關專任輔導教師之配置規定,於106年8月1日起逐年增加,並自106年起由中央主管機關每5年進行檢討,先予敘明。
三、有關國民中(小)學輔導教師編制,請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之附件「國民中(小)學專任及兼任輔導教師逐年配置基準表」辦理。
四、輔導教師法定員額依各學制班級數分別計列。班級數之採計,以學校內接受國民教育、藝術才能班、體育班及集中式特殊教育班之班級數合計,不含抽離式資源班及技藝專班。
五、114學年度國民中(小)學輔導教師編制如下:
(一) 國中部:15班以下應置專任輔導教師1人,16班至30班者,置2人,31班以上者以此類推。
(二) 國小部:6班以下置兼任輔導教師1名;7至12班置兼任輔導教師2名;13至24班置專任輔導教師1名、兼任輔導教師1名;25至48班置專任輔導教師2名;49至60班置專任輔導教師2名、兼任輔導教師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