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國教署 114 年 3 月 28 日臺教國署幼字第 1145600675 號函辦理。
二、依「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 15 點第 1 項第 8 款規定,為鼓勵及協助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調整師生比至「1:12」,爰補助一次性整備金,各園應核實執行本案補助經費,並優先充實及改善教學、遊戲、安全、環境或消防等設施設備,以符合相關法令規範,創造以幼兒為本位,多元、豐富之學習環境。
三、本案補助款為一次性獎勵,執行期程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4 年 10 月 31 日止,請依所提計畫書及核定表說明確實執行,經費請撥事宜另案函知,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請於 114 年 11 月 10 日前繳交核銷資料:
1、經費收支結報表 1 式 2 份。
2、賸餘款支票 1 紙(無則免)。
3、成果報告書(含彩色照片及憑證)。
(二)成果報告書所附各項資料請依計畫書項目依序排列並編號,請勿膠裝,照片請務必彩色列印。
(三)上述所附憑證之品項、數量、規格及品牌等須與計畫書一致,影本請務必用印(承辦人或園所章)。
(四)補助項目涉及「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者,應依其規定進行施作,如成品未符規定,其重製費用不予補助。
(五)核定補助項目如因停產、進出口限制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致廠商無法供應現貨或施作者,應以同等商品代替,或報送本府申請更換品項;倘未經同意變更者,不予補助。
(六)成果報告應依核定品項逐一檢附照片,並附有空間全貌之遠照及近照;若為修繕或汰換項目者,應提供施工前、中、後對照之照片。
(七)如有未依核定補助項目核實執行經費補助者,經本府查證屬實,應返還各項補助項目之全額經費;倘核定補助項目有稅務規費、水費、保險費(火險)等費用者,應以執行期限內之單據報府核結,且不得與其他補助重複申請。
(八)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旨揭經費所購置之設備,應標註「113 學年度教育部補助師生比之一次性整備金經費購置」字樣,且繳交核結成果報告之照片或圖片需清晰可見,並請各園列入財產清冊並黏貼財產標籤, 並於核銷時檢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