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國教署 114 年 3 月 27 日臺教國署幼字第 1145600715 號函辦理。
二、為落實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推動,建構中央與地方輔導網絡,以協助各教保服務機構建置合宜的教保環境、落實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發展課程特色及朝專業發展的目標邁進,依教保服務機構需求提供專業發展輔導。
三、旨案採自由申請制,由各教保服務機構依需求自行邀約輔導人員,共同規劃與執行輔導事宜,請各教保服務機構依需求及各類輔導目的評估後提報:
(一)目的:發展適齡適性教保服務並規劃精緻化、在地化或其他具特色之教保活動課程,以符應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及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
(二)對象:
四、旨揭輔導計畫提報方式及相關期程如次:
(一)提報方式:由各教保服務機構提報資料報送至本府,由本府彙整後報署。
(二)申請期程摘要(如作業期程表):請各教保服務機構於 114 年 4 月 7 日(星期一)至 114 年 5 月 2 日(星期五)間逕至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輔導計畫區填列欲申請類別之「輔導計畫申請表」,並報送相關資料至本府。
五、參與旨揭輔導之教保服務機構請檢送下列書面資料至本府:
(一)114 學年專業發展輔導計畫申請表。
(二)第 2 年申請持續辦理輔導者,需檢附「113 學年輔導計畫申請表」(如為有條件通過者應附修正後申請表)及 113 學年度第 1 學期歷次輔導紀錄。但有下列情形者,需額外檢附資料說明如下:
(1)輔導人員合作計畫書。
(2)次輔導人員與輔導主題相符之佐證資料,例如:專家資歷、證照。
(3)113 學年度任一主題之課程計畫與教學紀實資料,或其他具有自編統整性課程能力之佐證資料。
6.規劃邀請外聘專家學者入機構諮詢者,需檢附外聘專家與輔導主題相符之佐證資料,例如:專家資歷、證照。
六、旨案申請之注意事項,請依輔導作業原則辦理,另請留意下列情形:
(一)同一日僅得輔導一個機構;倘輔導方式採他園觀摩、親職教育講座、各類專題演講、陪同教保服務機構進行社區教學及各類成果發表會;或輔導內容為舉辦各類節慶活動或典禮之籌備策會及前置討論等,不符教保服務機構輔導之範疇,均不予補助。
(二)本計畫不得與其他同性質補助款重複申請及請領,如查獲則撤銷補助,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項。
七、輔導申請相關資訊及輔導作業原則掛置於全國教保資訊網/幼兒園專區/課程與教學/專業成長/教保服務機構輔導。
八、檢附「輔導人員合作計畫」、「作業期程表」、「114 學年專業發展輔導申請文件檢核表」及「線上操作說明」、申請說明會簡報(給機構)1 份,請自行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