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14 年 2 月 26 日臺教學(四)字第 1140009901A 號函、衛生福利部 114 年 1 月 22 日衛授家字第 1140760075 號函及國教署 114 年 3 月 12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40021353 號函辦理。
二、案係衛生福利部依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第 41 點,國際審查委員建議我國「確保國家蒐集有關基於身心障礙歧視和其他受保護特徵的申訴資料」。
三、填報內容說明及填寫範例請連結以下網址填報 https://forms.gle/LvWPFZmkA3sGF1Gq9 ,其重點說明如下:
(一)1 案填寫 1 表單。
(二)調查範圍為 113 年「身心障礙學生『歧視』」案件,並非填寫所有申訴、陳情案。依據法規為「特殊教育法」第 10 、 25 條,申訴程序規定在第 24 條( 112 年 6 月 21 日修法前為第 21 、 22 條);以及「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 26 條,罰則規定在第 32 條。
(三)請填寫已處理「終結」之案件,處理中之案件不用填寫。
(四)若機關、學校在「認定歧視成立」勾選「否」,請勿填寫最末欄「針對歧視成立案件之裁罰或其他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