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112 年度第 2 次全國幼教及學前特教科長會議決議、 114 學年度本縣教保服務機構收費調整審議委員會籌備會議決議、本縣教保服務機構收費調整審議小組作業計畫、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3 年 3 月 20 日臺教國署幼字第 1135600242 號及 113 年 7 月 1 日臺教國署幼字第 1135601421 號函辦理。
二、欲申請收費調整者,請務必依本縣教保服務機構收費調整申請資料檢核表之規定,於本(114)年3月17日(星期一)下午5時前檢具申請資料(1式8份),送達本府教育處特殊及幼兒教育科承辦人員戴子軒科員申請辦理。
三、相關流程表件如附檔,請自行下載使用。
四、 113 年度原始憑證之指定月份於本(114)年3月18日(星期二)後另行通知已提出收費調整申請之園所,請於本(114)年3月 31日(星期一)下午5時前檢具資料(1式8份),送達本府教育處特殊及幼兒教育科承辦人員戴子軒科員。
五、教保服務機構收費調整說明暨通知須回收至少七成以上,並製作統計表以供委員審議參酌。
六、私立幼兒園因人員調薪而調整收費者,請依據本府 113 年 3 月 22 日府教特字第 1130056463 號函(諒達)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3 年 3 月 20 日臺教國署幼字第 1135600242 號函規定申請,並配合本案期程辦理。
七、欲申請午餐費、點心費調整者,需檢附輔導紀錄、菜單以供委員審議參酌;公立幼兒園餐點費請依據本府 113 年 7 月 2 日府教特字第 1130129376 號函(諒達)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3 年 7 月 1 日臺教國署幼字第 1135601421 號函規定申請,並配合本案期程辦理。
八、欲申請延長照顧服務費調整者,需檢附家長告知書,載明延長照顧服務可自由選擇參加及其計費公式等。
九、應附資料缺件且無法於本(114)年3月 31日(星期一)下午5時前完成補件者,依規定駁回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