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市立桃園特殊教育學校 114 年 2 月 7 日桃資源字第 1140000988 號函辦理。
二、旨案 113 學年度第 2 學期重新安置作業相關規定如下:
(一) 申請時間 114 年 5 月 1 日至 114 年 5 月 23 日。
(二) 學生於學校就讀後有適應不良之情形時,學校應辦理專案輔導至少 3 個月以上,無法改善者,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得申請校內或校際重新安置;未有 3 個月以上在校學習輔導紀錄者,不得提出申請。
(三) 申請重新安置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殊教育班者,以經各級主管機關鑑輔會所核發之智能障礙或其他各類障礙伴隨智能障礙鑑定證明,且具輕、中度智能障礙者為限,並應另檢附能力評估等相關資料。能力評估結果如遺失,由學生原就讀學校向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分區主辦學校提出申請補發。
(四) 如學生僅持各級主管機關鑑輔會鑑定證明,但未參加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能力評估者,應提報前完成補施測能力評估,評估所需費用由申請之學生原就讀學校支應或依該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分區規定辦理。
三、為利申請校際重新安置學生未來轉學順利適應,請學生原就讀學校依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意願,先行向擬接受安置學校了解缺額及相關事宜,亦請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與學生先行至擬接受安置學校進行參訪,以了解學校教學環境、課程規劃、學分修習、交通等相關問題。
四、教育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屬高級中等學校或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之學生,倘有重新安置至桃園市高級中等學校或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者,請先行函知所屬教育主管機關同意後依桃園市重新安置作業及流程辦理,並於 114 年 5 月 23 日(郵戳為憑)前將申請表及相關文件,函送至桃園市身心障礙學生職業轉銜與輔導服務中心(桃園特殊教育學校,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德壽街 10 號),逾期不予受理。
五、本案相關申請檔案亦可至桃園市特殊教育資訊網(網址: https://special.tyc.edu.tw/)→本市身心障礙學生職業轉銜與輔導服務中心→高中重新安置專區下載使用。
六、倘對本案有相關疑義,請逕洽桃園市身心障礙學生職業轉銜與輔導服務中心劉芷寧主任(聯絡電話: 03-3647099 分機 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