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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3學年度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機構)設施設備補助經費複審案,請依說明項辦理,請查照。

一、依據國教署 114 年 1 月 14 日臺教國署幼字第 1145600085 號函及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辦理。

二、依前揭要點第 8 點規定,各機構應於第 3 期程申請期間至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以下簡稱填報系統)上傳室內外活動區域照片。是以,各機構應於 113 年 5 月 3 日前完成照片上傳,同時應完成線上申請作業,並將申請表及相關文件、資料報地方政府;前開規定,為準公共教保服務機制第 3 期程簽約要件之一。

三、本學年度審核各機構報地方政府所申請設施設備補助經費,除依要點有關應優先購置及改善教學設施設備、遊戲設施設備、安全設施設備、環境設施設備或消防設施設備等之方向外,併同檢視設施設備之改善情形;如有待改善事項,亦於前次退請再予釐明,究為尚待改善抑或所傳照片不清晰所致。

四、為協助各機構完成 113 學年度相關申請作業,請轉知各機構依下列說明配合辦理:

  1. 各機構得於 114 年 2 月 28 日前至填報系統上傳補正各項設施設備現況照片。
  2. 相關申請,應依本要點第 3 點規定審核,併同檢視各機構所傳照片,各項申請是否符合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規定。
  3. 如為前次退件之機構,請檢視退件改善事項是否已補正及說明,或於本次再提出申請時已納為改善項目。
  4. 前次退件機構,如經評估有更急迫之安全事項待改善而優先於退請評估事項,則請於申請設施設備補助計畫書內註明,且原退請評估事項務必納為 114 學年度之優先改善事項。

五、旨案補助經費執行期程自 113 年 8 月 1 日起至 114 年 7 月 31 日止。

六、檢附申請計畫書格式 1 份。

 

主辦單位: 特幼科
承辦單位: 特幼科
發布者: 林楷倢
連絡電話: 8462860#265
公告時間: 2025-01-15 11:03:00
最後修改: 2025-01-15 11: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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