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委請國立臺北教育大學辦理「114至116年度學前階段特殊教育專業知能實施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3 年 12 月 20 日臺教國署幼字第 1135602764 號函辦理。
二、依據 112 年 6 月 21 日修正公布之特殊教育法第 7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略以,各級學校與幼兒園承辦特殊教育業務人員及特殊教育學校之主管人員,應進用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者,包括修習特殊教育學分 3 學分以上或參加特殊教育專業研習 54 小時以上者。
三、為落實前開規定,國教署委請國立臺北教育大學辦理本計畫,採實體與線上並行方式,持續協助有關人員取得特殊教育相關專業知能研習時數。
四、請各直轄市、縣(市)轉知幼兒園,並優先鼓勵承辦特殊教育業務之人員參與旨揭計畫,重點摘述如下:
(一) |
計畫期程: 114 年 1 月 1 日至 116 年 12 月 31 日。 |
1、 |
教保服務機構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之合格幼兒園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 |
3、 |
特殊教育學校(班)幼兒園階段之現職學前特殊教育教師。 |
1、 |
前揭參與對象於計畫期程內,得修習以下課程以取得特殊教育相關專業研習時數: |
(1) |
本計畫於 114 至 116 年度主辦之實體視訊混成課程及視訊同步研習課程。 |
(2) |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自行辦理且講座為本署認定宣講人員之指定主題實體研習課程。 |
(3) |
觀看各課程平臺已上架之指定主題線上數位課程。 |
2、 |
依前揭管道修習學前特殊教育專業知能指定主題課程總時數達 54 小時者(各年度可累加計算),請參與對象自行於指定期間,以紙本郵寄或電子郵件向本計畫工作小組提具研習證明及佐證資料,各年度指定期間如下: |
(1) |
114 年度: 12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2) |
115 年度: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 12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3) |
116 年度: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 11 月 1 日至 11 月 26 日。 |
3、 |
經審查通過者即可取得本署核發之「特殊教育專業知能證明書」,並由國教署另案函知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轉發。 |
4、 |
研習課程如具備「學前特教」屬性標籤者,得同步採計為修習人員該學年度教保專業知能研習之規定時數。 |
四、 |
檢附「114 至 116 年度學前階段特殊教育專業知能實施計畫」1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