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3 年 11 月 27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35703993A 號函辦理。
二、本獎學金請專款專用,不得挪至其他用途,如有餘款一律繳回,請貴校確依規定轉發予獲獎學生,並於114 年 3 月 31 日前併同成果報告送本府核銷(原始憑證皆留校備查),如有結餘請以支票方式繳回:非所屬學校(國立高中職、私立國高中職學校及私立大學) 請檢附「經費實際收支明細表」1 式 2 份送本府核銷(原始憑證留存學校以備審計機關查驗),如有結餘請以支票方式繳回。
三、為縮短撥款期程,本案依「花蓮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經費執行流程簡化方案」規定辦理,本縣所屬學校免附領據報府辦理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