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3 年 12 月 31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136003734 號函辦理。
二、本表所稱代理教師,係指因專任教師留職停薪而聘任之代理教師。
三、有關專任教師「申請提前復職之理由」,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6 條第 7 項規定,應有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爰「留職停薪原因消滅」請敘明如「子女已滿 3 歲」、「侍親對象已無照顧需求」等,請勿僅填寫「留職停薪原因消滅」;或有其他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亦請詳實說明。
四、代理教師「解除代理至聘期結束之合計月數」係指,自「代理教師因專任教師提前復職而解除代理」,至「代理教師原本因專任教師留職停薪而與學校訂定聘約之聘期結束」之合計月數,未滿 1 個月者以 1 個月計。
五、如無請於最末欄填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