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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請各教保服務機構加強衛生教育宣導並落實校園檳榔危害防制作為,如說明段,請查照。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3 年 12 月 26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30146027 號函辦理。
  • 依學校衛生法第 24 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全面禁菸;並不得供售菸、酒、檳榔及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3 條、第 91 條規定,兒童及少年不得吸菸、飲酒、嚼檳榔。任何人均不得販賣、交付或供應第 43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3 款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販賣、交付或供應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
  • 為建立無檳校園,落實校園檳榔危害防制教育,倘教保服務機構查獲幼生攜帶或嚼食檳榔,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予以勸導制止,並酌情通知幼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之人加強管教;如知悉出處或販售來源,請通報當地社會局(處)或警察單位查處。
  • 請各教保服務機構持續推動落實檳榔危害防制工作,強化嚼檳個案追溯調查機制及拒檳輔導措施,有關「拒檳素養學習錦囊」電子書(網址: https://nosmokingedu.blogspot.com/search/label/%E6%8B%92%E6%AA%B3-%E7%B4%A0%E9%A4%8A%E9%A1%8C%E5%BA%AB )請多加參考及宣導,共同推行檳榔防制工作。
  • 檢送國教署委託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發展之「學生嚼檳建議處遇流程」1 份。
主辦單位: 特殊及幼兒教育科
承辦單位: 特殊及幼兒教育科
發布者: 陳相如
連絡電話: 03-8462860#267
傳真號碼: 03-8462780
公告時間: 2024-12-30 16:34:00
最後修改: 2024-12-31 09:39:26
點閱數: 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