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113年11月12日府教學字第1130225654號函辦理。
二、本案(會計子目:CC3059)補助辦理期間為113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止,請於計畫辦理完竣後1週內(至遲於114年1月7日前),依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經費執行流程簡化方案檢具經費結算表正本一式2份及成果報告1份,免備文逕寄(送)至本府教育處學管科,如有結餘款請以繳款書方式繳回。
三、成果報告除紙本外,請另傳送可編輯檔案及核章掃描檔案電子檔至承辦人電子信箱(powork93875@hlc.edu.tw),以利彙整報送教育部國教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