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3 年 8 月 7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35702284 號函及「花蓮縣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身心障礙專班實施計畫」辦理。
二、 113 學年度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身心障礙專班開班人數為 10 至 12 人,該專班每安置 1 位障礙等級中度以上學生,得減 1 人
三、請依實際開辦班級數申請 113 學年度補助經費,補助原則每班每學年度(含寒暑假)核定 400 節為上限(每學期各 200 節),經費計算基準如下:
(一)鐘點費:上班時間以每節新臺幣(以下同)336 元,下班時間(含寒暑假)每節 400 元計算,每班每學年上下班時間(含寒暑假)合計核定以 400 節為上限。
(二)行政費每班 7,000 元。
(三)冷氣費:每臺冷氣每小時耗電量以 2.5 度計,每度電以 2.82 元設算【下班節數×50%(冷氣使用月份 5-10 月, 6 個月)×2.5 度×2.82 元×2 臺冷氣】。
(四)有意開辦之學校所需節數及人力如超過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之一致性補助原則,本府將另案審查核定。
四、各校申請辦理旨揭課後照顧服務身心障礙專班,不宜委託補習班辦理課後照顧服務班,並請務必於本年 9 月 13 日前檢附實施計畫(含實施辦法、實施期程、開辦班級數、排課課表)、經費概算表、參加人員名冊、教師助理員申請經費概算表(無則免付)函報本府;申請表件另寄電子檔至 cia1037@hlc.edu.tw 。
五、另提醒各校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81 條之 1 各項規定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聘任服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