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國教署 113 年 8 月 28 日臺教國署幼字第 1135601713 號函辦理。
二、為提升教保服務品質,依據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第 15 點規定,各機構於履約期間,每學年得向地方政府申請課程教學輔導或增能研習之常態性補助,其辦理方式、補助基準及支應項目如下:
(一)辦理方式:本補助包含「課程教學輔導」、「課程教學輔導及增能研習」及「增能研習」三種方案(詳附件 1),各機構得視需求自三種方案擇一申請。
(二)補助基準:各機構一學年補助總額最高新臺幣(以下同)6 萬元。
(三)支應項目(依各方案計畫書所列項目申請):
1.專家學者輔導鐘點費:每小時 1,000 元,每日最高以 6 小時為限。
2.講座鐘點費:
(1)外聘每人每節上限 2,000 元。
(2)與主辦機關學校有隸屬關係之外聘人員每人每節上限 1,500 元。
(3)內聘每人每節上限 1,000 元。
(4)助理講座鐘點費支給數額按同一課程講座鐘點費減半支給。
3.膳費、交通費及住宿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採實報實銷。
4.其他:印刷費、教材費、場地布置費、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及雜支等,採實報實銷。
三、另旨案倘有申請課程教學輔導,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一)輔導人員資格,須具下列資格之一:
1.教育部輔導計畫人才庫之列冊人員(名單可至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公告資訊查詢)。
2.具 5 年以上幼兒園教學年資,且任職期間曾獲教育部教學卓越銀質獎以上、全國學校經營與教學創新 KDP 國際認證獎優等獎以上(2014 年以前獲得全國創意教學特優獎以上)之個人或團隊教師。
3.具 5 年以上幼兒園教學年資,且任職期間曾任各縣市幼教輔導團團員 2 年以上之公立幼兒園教師。
4.具 8 年以上幼兒園教學年資,且任職期間曾任國幼班巡迴輔導員連續 3 年以上之公立幼兒園教師。
5.具 3 年以上大專校院幼教、幼保科系教學年資,且教授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設計、幼兒園教材教法或幼兒園教保實習/教學實習三項科目且經 32 學分審認其中一項至少 2 年。
(二)輔導人員除上開資格(1)得免附證明文件外,資格(2)至(5),需檢附證明文件;又輔導項目為蒙特梭利、華德福者,須另檢附專長證明。
(三)每學期輔導人員至受輔機構進行至少 2 次輔導,每次時數不少於 3 小時。
(四)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園長本人及其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不可擔任受輔機構之輔導人員。
四、倘有申請增能研習,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一)依幼兒園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實施辦法第 3 條第 1 款規定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可由學校、教保服務機構、民間機構、團體申請各級主管機關認可後辦理;以及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5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教保服務人員之在職訓練,爰地方政府得本權責審認其相關教保研習時數。
(二)增能研習請依案附計畫所列議題規劃辦理,包括:基本救命術訓練、安全教育、性平教育、勞權教育、教保專業等主題,研習內容請詳參「附表-研習課程名稱內容建議及建議時數一覽表」。
(三)研習講座邀請說明:
1.有關性別平等相關政策與法令場次之講座,須優先以本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https://www.gender.edu.tw)公告師資人才庫之講師擔任宣講人員,俾利教保服務人員了解性平教育之正確知能。
2.有關勞動權益場次之講座,須優先以全民勞教 e 網(https://labor-elearning.mol.gov.tw/co_experts.php)公告師資人才庫之講師擔任宣講人員,俾利教保服務人員了解勞動權益之正確知能。
(四)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園長本人及其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不可擔任該機構之研習講座。
五、相關附件於附件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