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 113 年 8 月 19 日府教設字第 1130163120 號函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及花蓮縣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作業事項規範辦理。
二、已取得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或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合格之學校,爾後倘變更教室、辦公室、圖書舘、專科教室、廚房或宿舍等建築物格局,請依相關規定申請室內裝修合格證明,並取得防火材質證明,避免成為違章建物因而違法或受罰。
三、倘私自變更未申請室內裝修合格證明者,請自費申請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或自行拆除,以符規範。
四、檢附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花蓮縣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作業事項規範及室內裝修須知等相關法規規範各 1 份供參。